*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废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4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0号文的规定,对本市目前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停止使用《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对留存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票人专章”,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二、在清理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应及时调整征收系统(CTAIS)中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标识,按规定做好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的审核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