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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123号 2004年6月18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以发票管理为重点,扎实有效地推进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与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整顿、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各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一)认真开展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单位要从加强税收管理的高度出发,组织好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发售、代开、保管、缴销等环节的检查,特别是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发售情况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的情况全面进行检查,要把问题查深查透。各单位的检查情况,于6月2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二)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切实将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落到实处。要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开票资格的认定和年审工作,确保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全部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杜绝漏征漏管现象。
  1、认真做好2004年度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审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我市确定2004年6月份开始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进行资格审验。各单位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年审内容和审验程序进行严格的审验,对不具备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开票资格,从源头上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并在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左下角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市局统一印制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式样附后)。
  对年审合格的代开票纳税人,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并在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左下角加贴市局统一印制的代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式样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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