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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拟定调整权数:指调整纳税定额标准。如,受地域、商誉等主要因素影响,需要调整税负平衡的标准。

  附件5

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



  青地税   字第   号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申报码
  经营地址    经济性质
  业主姓名    纳税人识别码
  由于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通过税务机关评税小组测算评议,经局(分局)研究决定,核定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应纳税额如下:
  核定项目  核定月发票用量    核定非开发票营业占实际开发票营业额比例
  核定月营业(销售)额    核定税(费)合计
  税(费)种  税(附征)率(%)  税(费)额  税(费)种  税(附征)率(%)  税(费)额  调查人签名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文化事业建设费
  教育费附加    3
  有关规定   对实开营业税发票金额超过核定定额的部分,按实开发票金额计算应纳税款,在购领发票时,补缴税款。 月份(季、半年、一年)终了后10日内,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上期应纳税款。逾期申报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处以每日罚款2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在定额纳税期间,其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以上的,应主动申请调整应纳税定额。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纳税定额的,以及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每年三月份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核定期满后,1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管理(评议定税小组)科意见:  (章)
                                     年   月   日
  局(分局)意见:  (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调整应纳税额通知书



  青地税   字第   号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申报码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业主姓名    纳税人识别码
  通过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由于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通过税务机关评税小组测算评议,经局(分局)研究决定,将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应纳税额调整如下:
  核定项目  核定月发票用量    核定非开发票营业占实际开发票营业额比例
  核定月营业(销售)额    核定税(费)合计
  税(费)种  税(附征)率(%)  税(费)额  税(费)种  税(附征)率(%)  税(费)额  调查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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