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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论是实行人机结合还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方法,只要定税指标录入不全,都不能进入下一个工作环节。
  (三)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产生
  1、信息采集
  管理员应当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纳税登记表》和《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申请表》(表样附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个体工商业户经营的相关信息,如实填制《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纳税调查表》(表样附后),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依据。
  2、定额初评
  管理员将调查采集的数据、指标录入计算机,通过人机结合或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自动产生初评意见。
  调查采集的数据、指标,应完整的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其准确率应不低于95%,确保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3、定额生成。
  评议定税小组根据管理员的实际调查和初审意见,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报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对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能够较准确核算营业(销售)额的纳税人,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税收定额可作为定税的参考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必须经评议定税小组进行集体评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核定和调整。
  4、公示。
  根据政务公开的规定和要求,将核定的纳税人应纳税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送达执行。
  公示期满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制作《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调整纳税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6、监控管理。
  将通过公示反馈的信息,以及管理员日常管理采集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更新,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管理。
  (四)实行核定纳税公开制度。
  1.定税组织公开。应将集体评议定税组织成员,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纳税人监督。
  2.定税政策公开。将有关个体税收政策,以各种方式及时进行社会宣传。
  3.定税依据公开。将定税调查测算指标、定税指标体系,在各征税场所的"定税公开栏"按期张贴公开。
  4.定税流程公开。在各征税场所制作评议定税工作流程图,展示评税工作过程,充分尊重广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5.定税结果公开。
  将采集的纳税人的数据指标,核定(调整)的应纳税额等,通过各征税场所"定税公开栏"按期公开。
  第八条 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纳税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第九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应纳税额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可按照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接到《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或《调整纳税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应纳税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纳税人。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定额复核意见书》前,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原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纳税人在接到《定额复核意见书》后仍有异议的,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必须先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 实行各体工业商户定期定额纳税工作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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