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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定期定额纳税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工作。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分析,确定其核定纳税额的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指标,即定税指标体系,采用人机结合或应用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五条 参数是指对不同行业选取一个或多个与纳税人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或有关键影响,而且易于控管的生产要素(如营业面积、设备设施、从业人数等),作为核定纳税的参数。参数确定后,应根据日常管理和典型调查的结果,合理确定同一行业的单位营业(销售)额,即参数权值。
  第六条 调整权数是指将同一行业的纳税人受其他间接因素(如地域、规模、商誉、资质等)影响表现出的不同差异,设定为调整差异的依据,并设定调整级差,以此调整其应纳税额。
  调整权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设定,也可以设多个权数并用。
  第七条 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定税指标体系的产生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典型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确定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形成本辖区定税指标体系,提请“集体评议定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审议。
  评议小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管个体税收工作的局长,科(处)长,税务管理员,代征单位代表组成。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评议小组评定的本辖区定税叁数权值和调整权数在征税厅、代征处(点)等场所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3、公式期满后,主观税务机关将确定的本辖区定税指标 体系提报市局备案。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定税指标体系一经确认,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
  (二)纳税定额管理系统的产生
  定税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确定以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税指标、数据进行采集,并将其录入计算机定税管理系统,根据纳税人适用的定税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采取人机结合或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1、应用《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办法。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不同行业设定纳税人的定税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定期将采集的纳税人定税信息录入定额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应纳税额。
  2、通过人机结合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办法。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定税指标体系的需求,按不同行业设定纳税人的定税参数权值和调整权数,定期将采集的纳税人定税信息录入定额管理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核实定税指标的完整性、真实性,据实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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