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领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灾害现场抢(排)险时,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坐镇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掌握抢(排)险动态,随时向市政府汇报进展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当地区(市)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应当先期赶到灾害现场进行抢(排)险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合作,利用雷达、遥感、卫星和计算机通信设备,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模型分析,对我市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国土资源局督促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和监测责任人加强对预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巡查,及早发现险情征兆。
二、灾情、险情处置
一旦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出现重大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当地区(市)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排)险,同时迅速上报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水文、气象信息及当地地质环境条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抢(排)险措施。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奔赴抢险救灾第一线,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有关区(市)县指挥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必须不折不扣、无条件地执行,立即组织抢(排)险,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参加抢(排)险的单位必须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救灾和灾情发展情况,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抢险队伍组织
抢险队伍是指由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市)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为地质灾害抢(排)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机关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职工队伍。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由当地区(市)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排)险。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请求武警、消防部队支援。
发生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当地区(市)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排)险的同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请求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支援。
有地质灾害的区(市)县应急指挥部必须落实地质灾害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地质灾害抢险队伍。
乡镇地质灾害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队员为主,由武装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抢险队伍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区(市)县应急指挥部和武装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