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厉查处医院自采、自供、自购血液和未经许可擅自将血液转让给其他医院使用的行为(符合规定的应急用血情况除外)。
(六)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液(浆)机构的管理,探索建立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七)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血(浆)站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区(市)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追究责任。
三、工作分组及其任务
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同时,分设监督检查组、企业核查组、案件查处组、纪检监察组、宣传教育组、技术保障组,开展有关专项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组(市卫生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1、组织开展对采供血机构的核查(核查面为“拉网式”检查,一个不漏,不存死角)。一是进行采供血行为的核查。重点检查无偿献血情况,献血者体检记录、采血间隔、血液检测情况,以及一次性采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情况。二是核查血液供应情况。检查血液供应量和去向。同时检查各血站的血液采集、供应记录档案和医疗废物、污水排放处置情况。三是抽查血液质量。对重点地区血站的血液样品进行抽样检查。四是检查《2001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血站建设和血液管理承诺书》中对一个地市设置两个血站的问题限期调整的要求的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核查。检查临床用血是否存在擅自自采自供情况。对目前仍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血液安全进行一次彻底检查。重点检查一次性采血器材来源,使用、回收、处置情况和医疗废物、污水排放处置情况,筛选试剂的使用情况,血液检测记录、血液供应量和去向。
3、组织开展对单采血浆站的核查。重点检查血源管理、血浆检测情况,耗材使用量与采浆量是否匹配,原料血浆供应情况以及一次性采浆器材来源,使用、回收、处置情况和医疗废物、污水排放处置情况等。严肃查处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
4、对近年来采供血液(浆)安全事故多发地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时将督察情况反馈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二)企业核查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检查)
1、组织对有关检测试剂、与血液制品或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的核查。重点检查试剂、医疗器械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