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办税员在办理购票等涉税业务时,必须出示《办税员联系卡》。《办税员联系卡》仅限于办税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予以补发。
4.办税员调离办税员工作岗位,或税务机关认为需办理证件注销手续的,由纳税单位负责向办税员收缴《办税员联系卡》,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倡导建立办税员制度是市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宗旨,经过深入调研后,从维护广大纳税人权益出发提出的一项深化纳税服务的创新举措。各级领导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在着力提高各级税务人员思想认识、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行办税员制度,夯实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
(二)加强宣传。倡导建立办税员制度是一项全新工作,对内对外均应做好宣传发动和解释工作。要从加强服务、维护权益、明确责任和完善征管的角度,积极提倡和引导纳税人设置办税员,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暂时未设置办税员的纳税单位,应在纳税服务方面做到一视同仁。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办税人员的,必须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三)组织实施。建立办税员制度,面广量大,工作实施难度高。为此,各级领导务必统一思想,认真对待,抓紧落实。在具体实施步骤上,可采取分纳税单位注册类型、分行业,或按纳税单位信用等级类别等各种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循序渐进,扎实工作,稳妥行事,逐步到位。
五、其他
1.办税员培训大纲的编撰、印制、《办税员联系卡》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工本费由市局统一解决;培训、考试费用由各分局列入预算解决。
2.各分局可根据本《若干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在具体工作中如遇到难点、热点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3.本《若干意见》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市局原《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使用“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办税人员培训报名表》(略)
2.《培训合格证明》(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