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培训、考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同中介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为促进社会中介机构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主管税务机关可跨地域择优选择服务好、信用优的中介机构作为委托对象实施培训、组织考试。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向接受培训的办税人员和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发放意见征询表,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培训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对服务不到位,培训质量差的社会中介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取消购买服务协议。
4.根据《办税员培训报名表》,纳税单位办税员参加税收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可取得由培训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明》(见附件二),凭该证明可获取由税务机关核发的《办税员联系卡》。
5.纳税单位确定的办税员人选,凡有助理会计师以上或其他中级以上经济类资质证书的,或已经取得《出口退税业务培训证》的,可凭证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换取《办税员联系卡》。
6.鉴于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特殊性,出口企业办税员参加培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到指定培训点培训。
(1)初始培训由税务机关指定培训机构进行,对生产企业办税员的后续培训由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对外贸企业办税员的后续培训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2)出口企业办税员通过出口退税业务初始培训考核的,可凭《培训合格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联系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办税员联系卡》内“出口退税专页”上加盖印章,对该页盖有印章的方能办理有关退税业务。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将出口企业办税员相关信息传递到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六)办税员的管理与制约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办税员日常办理涉税事项、后续培训等情况,在《办税员联系卡》上做好相应记录。
2.办税员能依法履行办税事项工作职责,并在办理涉税事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单位给予必要奖励。
3.培训人员经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议纳税单位重新考虑人选。
4.办税员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纠正;未能纠正的,建议纳税单位予以更换。
(七)办税员证件的管理
1.《培训合格证明》和《办税员联系卡》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培训合格证明》由各培训机构发放,《办税员联系卡》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负责核发。
2.取得《办税员联系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核发的相关证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