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税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遵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3.具有一定的税收、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三)办税员的设置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倡导,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设置办税员,同时,填报《办税员培训报名表》(见附件一)。
2.办税员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提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产生。
3.纳税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置1名或1名以上办税员;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四)办税员的职责
办税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必须正确履行办税员的职责。
1.接受税务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初始培训、后续培训及日常辅导。
2.依法准确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3.负责对纳税单位税款解缴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办理申请印制税务发票手续和领购税务发票,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发票的使用、保管等工作。
5.依照规定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6.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纳税人的权利,承担纳税人的义务。
(1)权利: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依法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税款并受补偿的权利;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依法设置账簿;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保管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办税员的培训与考核
1.市局负责统一制定办税员培训大纲、统一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批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办税员的培训工作。
2.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定期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办税员进行涉税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培训期一般为两天,出口退税培训另增加两天、共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