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倡导建立办税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沪国税稽[2004]5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新型的征纳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和国税总局有关“转变服务观念、创新服务手段、健全服务机制”的总体工作部署,经研究,在本市试行倡导建立办税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倡导建立办税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按照“诚信服务、公正执法”的理念,实现由文明用语、微笑服务等形象工程向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的实质性转变。通过倡导建立办税员制度,对办税人员实施涉税业务培训,依托办税员与企业协同构建“高效、方便、快捷”的办税机制。同时,以办税员作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服务的切入点,落实依法纳税申报的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下的具体办税人责任,有序拓展税企之间的沟通联络。
二、总体目标
在完善和规范税务机关内部各类涉税事项办理程序,以及促进办税员基本掌握各类涉税事项办理技能的基础上,强化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纳税人申办和税务机关受理的职责,实现征纳双方互动,提高办事效率。
三、实施原则
(一)协商自愿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大力倡导,加强协商,争取配合,促使纳税单位自愿设置办税员。
(二)免费培训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办税员进行各类涉税事项的初始培训或后续培训,培训费用(不包括食宿费)暂由税务机关承担。
(三)积极稳妥原则。倡导建立办税员制度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工作。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划,确定工作重点,突出示范效应,积极引导,稳步推进。
四、管理内容
(一)办税员的概念
办税员是指受纳税单位指派、聘用或委托,参加税务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为纳税单位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及可以在有关涉税文书、证件上签名、盖章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