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民委《关于组织开展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宁政发[2004]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江苏省民委《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通知》(苏民发[2004]4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效,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今年9月,国务院将召开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面发展,迎接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召开,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今年在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活动,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全省各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为推进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要求
坚持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始终,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成就,充分反映我省各民族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精神风貌;充分反映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民族事业的关心支持;充分反映帮扶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先进事迹;充分反映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大好局面。创建活动,要以服务少数民族群众为出发点,以少数民族群众满意为落脚点,了解、体察、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的心声,着力解决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办成几件实事,使创建过程成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普及民族知识的过程,成为为民族事业、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三、活动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