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4]9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全国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全面勘定后,国务院颁布了《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步入依法治界的轨道。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进一步巩固勘界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行政区域界线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管辖权,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的重要依据。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是依法治界的必要前提,对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群众团结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为此项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二、切实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的严肃性,规范界线及其标志物的变更管理。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是行政区域毗邻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辖权的法定分界线。各级政府要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和界线标志物完好无损,通过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标准政区图等形式,及时公布业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界桩。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各有关政府要协商一致,联合进行勘界测绘,签订协议书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因自然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界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有关政府要共同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在勘界和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协议书附图、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报批文件以及各种相关的文字材料、照片资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勘界档案保管使用制度。
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界线联检工作。根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开展一次定期联检,对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及其他经济建设等特殊情况特定地段开展临时性联检。要妥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并由界线毗邻的有关政府共同写出联检报告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边界地区因矿产资源、飞地、插花地、水利设施或跨界生产建设等引发的各类纠纷,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界线双方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促进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