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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裁决备案规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
政裁决备案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4]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保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根据《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行政裁决备案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行政裁决备案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保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根据《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裁决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备案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备案工作。
  第四条 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行政裁决做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工作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备案单位按照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备案的,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备案单位报送行政裁决备案,应当提交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表(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行政裁决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各1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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