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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准备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六)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由所在局行政执法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许可决定做出后,做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送本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许可的执法检查。
  2、税务机关应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连,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税务机关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
  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三、对保留的非许可审批项目及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
  (一)对保留的非许可审批项目(包括管理权限下放项目),在  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其他规定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不受行政许可法的规范和约束。但是,各基层局、各部门要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
  (二)对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章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予以取消。
  (三)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
  (四)对涉及取消项目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文件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权限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如果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要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并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五)对取消审批的项目,要加强管理,防止取消审批之后出现管理真空。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三个方面的管理:一是明确政策的法定条件,由纳税人自主适用、自行申报,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二是强化税收日常管理,税务机关要采用事后备案、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资料的采集、统计分析和评估、应用。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事后监管手段的作用,定期采用书面评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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