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审定有6项不属于税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项目为5项,详见“非税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工作要求
(一)实施机关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市地税局及其下设的税务分局在法定权限内实施。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下属的事业单位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也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基层局应于6月30日前,将指定的受理申请、送达决定的内设机构或办税窗口及其执法人员名单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管理权限内做出补充规定,县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做出补充规定。对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基层局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
1、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2、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解决,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四)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评价
基层局要对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对于可以停止执行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税务管理确实需要增设的行政许可,要及时向市局反馈,由市局统一上报总局处理。
(五)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负责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基层局,应于7月1日前,在办税大厅设立公示板,公布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纳税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凡没有公布的事项,都不能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总局规章中许可条件、程序不明确、不完整的,根据总局授权,只能由市局统一规定。基层局不得违反上位法增设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