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
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和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4]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和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和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广播电视局、市委政法委、市委610办公室、市信息化
办公室、市公安局、徐州国家安全局、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徐州海关2004年6月14日)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广播电视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和设施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管理的内容、对象和范围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广播电视长效管理体系,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结合徐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广播电视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和设施保护工作,确保全市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和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切实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为我市广播电视事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全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管理职责
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和设施保护工作,要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由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一)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查处违规生产卫星电视设施的行为,由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工商部门、广电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设施的活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信息化办公室、广电等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卫星电视设施的违法违规进口活动,由海关会同信息化办公室、国家安全、广电等部门负责;严格规范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行为, 由广电部门会同国家安全部门及610办公室负责;打击台湾卫星电视公司等在大陆非法设立的卫星电视设施地下销售网络,由广电部门牵头,610办公室、公安部门根据案情依法处理;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由公安部门负责,对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卫星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