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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医保[2004]81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市政府关于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规定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艾滋病救治政策,切实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获得必要的治疗。现将《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的规定,本次调整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六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全部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于名单规定的规格),并参照“甲类”药品规定支付。
  二、本次调整列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六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以及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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