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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
力审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4]33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现就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
  三、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与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一并办理。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外劳力就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向单位及时发放用工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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