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窗对外。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实施的高效、便民,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当由税务机关中的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许可事项。根据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原则上可确定办税服务厅的文书受理窗口统一受理、送达各类税务行政许可文书。该窗口应予以明显标识,注明“xx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
(三)本级实施、本级受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精神,行政许可项目本级实施,本级受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国税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做出决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将初审权委托下级行政机关行使,否则就是增加了行政许可,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坚持本级受理、本级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1、对依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负责文书受理的岗位按规定审查后,在有关文书(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等)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自行制作,印模报市局备案),除当场即时办结的外,受理后1日内转相关岗位,相关岗位经审查,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不得加盖许可专用章。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中,“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一项中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原由市局审批,现明确为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受理和实施审批,具体操作办法随后下发。
2、对依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中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为体现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直接设立行政许可受理送达窗口,注明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可与各局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合并一个窗口,设置两个标识)。目前的操作程序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代为受理和送达加盖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印章的各种许可文书。市局将统一编号且加盖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文书(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等)发各单位备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受理应由青岛市国税局审批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许可申请后3日内送达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一般情况下,市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将有关文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加盖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章,连同有关资料转回代为受理单位,由其在2日内代为送达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