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117号 2004年6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根据总局文件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91号),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迅速认真贯彻执行:
  一、精心准备,确保行政许可法如期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对于推进税收管理方式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为6项,涉及国税业务的为5项,分别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简称指南及示范文本)。各单位应结合市局前期下发的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文件(青国税发[2003]253号、青国税函[2004]97号等)继续加强学习和宣传,督促和保证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12366”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学习掌握指南及示范文本的内容,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二、把握重点,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依法公示。7月1日前,各级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都应当在办税场所公布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凡没有公布的事项,都不能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为此,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应当将指南及示范文本的全部内容,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张贴公示,同时也应利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媒介进行公示。其中,示范文本由各局自行填写有关内容后再公示。市局将统一在内外网站、税务公报(青岛财经日报)及其他公共传媒进行公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