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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水平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

  五、适当调整已核价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改委两次电价调整的规定,适当调整重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各发电企业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2。地方小电厂上网电价偏高的要适当降低,原则上每千瓦时降至0.40元,具体根据煤炭价格变化等情况择机实施,并相应降低当地销售电价水平。今后,凡新投产地方小电厂上网电价高于电网平均购电价格的,价差通过在当地均摊加价解决。
  六、居民生活、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生产用电不承担本次涨价因素。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除本通知所附电价表中另作说明的之外,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七、严格控制农村电价水平。继续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电价下降地区要相应降低农村到户电价水平;电价提高地区,农村到户电价原则上维持现行水平,各市农村电价水平报省物价局审批。
  八、为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3)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规定的电价标准,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分别提高0.02元和0.05元。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省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的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持予以淘汰。以上政策暂执行一年,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对部分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的规定停止执行。
  九、为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利用,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按照统一的标准向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代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同时,自备电厂要向接网的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另行公布。自备电厂自用有余电量的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重新核定,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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