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农力度,创新工作形式。从2004年起,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计划,根据有关区(市)提供的所需医疗技术人员目录,结合实际需要组建巡回医疗队,驻点扶持镇(街道)卫生院,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要继续开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各对口单位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实行项目化支援,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激发镇(街道)卫生院的活力。
5.合理确定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意见,区(市)卫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定点医疗机构,要考虑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将符合标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坚决杜绝因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农民就医面窄、看病难的问题;要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制度,按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6.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加强区(市)级中医医院和镇(街道)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健全农村中医三级网,将中医药服务内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项目;要鼓励乡村中医药人员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民受益。
(九)医疗救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对贫困家庭和五保户进行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卫生局另行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政府职责,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各级政府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工作;卫生部门要负责做好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列入预算,农民缴费到位之后,要按规定及时下拨,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推广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计划部门要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工作;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招考工作;药品监督部门要负责加强农村药品流通供应、质量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要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督查部门要负责牵头督查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和其他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给予支持和帮助。各区(市)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方案,扎扎实实做好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