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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加强镇(街道)卫生院建设,让农民享受良好的卫生服务。一是各区(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区域卫生规划,做好镇(街道)卫生院发展规划,特别是卫生院人才发展规划。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决定》,搞好镇(街道)卫生院建设,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集中财力,重点加强和扶持30所中心卫生院、50所镇(街道)卫生院建设。三是落实从业人员的基本保障政策。对未建立保障制度的镇(街道)卫生院,同级财政部门承担离退休人员的全部工资;对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镇(街道)卫生院,同级财政统筹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四是加强农村卫生人员资格准入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和条件,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公开招考,2004年至2006年,新进人员要经市人事局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实行镇(街道)卫生院院长卫生管理干部持证上岗制度,并定期进行相关管理技能和政策培训,落实好其有关工资、保险政策。五是推进镇(街道)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实行镇(街道)卫生院以区(市)管理为主的体制;深化镇(街道)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行竞争上岗,使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形成具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搞活镇(街道)卫生院内部分配,扩大单位分配自主权,根据按岗位、按任务、按业绩定报酬原则,使卫生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效绩挂钩,真正实现分配上的“能多能少”,提高镇(街道)卫生院的竞争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2.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各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对当地卫生资源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势和特点,结合实际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加强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组织在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区(市)、镇(街道)、村卫生机构间的纵向合作,使区(市)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向镇(街道)延伸,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服务向村延伸。
  3.做好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镇(街道)卫生院要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内容,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计划免疫、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服务;受区(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协助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区(市)政府要加大对镇(街道)卫生院行使农村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妇幼保健职能的支持力度,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镇(街道)卫生院现有人员编制内明确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农村预防保健工作;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落实人员和业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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