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采用手续简便的报账方式。按照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原则,农民到区(市)、镇(街道)、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总额度100元以下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在当日内垫付报销规定费用;其他情况由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在农民就医结束15日内垫付报销规定费用;以上垫付费用医疗服务定点机构应定期到区(市)、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经办机构核销,经办机构应在接到核销材料1个月内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一律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经批准到区(市)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六)基金监管
各区(市)按照管理与监督两条线的原则,制定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和资金运行情况。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将合作医疗资金收入、农民报销情况定期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行政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合作医疗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七)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严格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标准,规范农村药品采购渠道,切实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支持、鼓励大中型药品经营企业兼并、改造区市药品批发企业,在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制定新型农村合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的前提下,也可由区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药品,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防止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八)医疗服务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直接受益,保证合作医疗持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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