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收缴
1.改进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按年收缴,并开具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2.加强农民个人缴费的审核工作。各镇(街道)、区(市)政府要在农民个人缴费截止后2个月内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人数等有关材料报区(市)财政部门审核。
3.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审核材料1个月内根据审核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当地的补助标准,将专项资金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专项补助经费,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各区(市)补助经费到位情况及时划拨。
(五)资金使用
1.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区(市)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市)经办机构要配备有资质的专业会计人员,采用先进的电脑财务管理系统,审核、汇总、支付有关费用,做到日清、旬报、月结,并于次月初报财政部门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各区(市)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鼓励区(市)积极创新。要积极探索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方式,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提倡建立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可以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建立,用于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各区(市)要确定个人缴费划入家庭账户的比例,采取高效、成本低廉的家庭账户报销方式,确保农民在门诊支付时立即享受家庭账户报销政策。
3.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各区(市)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的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要根据实际,确定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家庭账户;对年度内已缴费但未受到补助的农民,可安排一次查体或根据缴费年限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区(市)的指导,统一掌握,对基本条件相似、筹资水平差别不大的区(市)实行参考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制度,自由幅度范围不能超过10%,对可能出现因补助比例过高透支或因支付比例过低基金沉淀过多的情况,及时督导整改,各区(市)政府要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完成方案调整及可行性论证,报市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适时启动,保障农民应享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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