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5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体改办
市计委 市人事局 市审计局 市药监局 市教育局
2004年6月22日)
为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等部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着力点,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政府推动,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以区(市)为单位统筹的基本原则,按照为农民提供经济、便捷、优质、高效医疗服务的标准,在全市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辅的农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2004年,在全市农村全面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5年,全市基本建立以区(市)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全市大多数农民享受到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
(一)组织领导
成立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卫生、体改、财政、农业、民政、人事、计划、审计、药品监督、教育等部门及各区(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研究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同时,成立由医疗卫生、药品、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指导组,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跟踪指导、评估和业务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