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七)《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公布,第101号修正)
  删除第五条第三款。
  (八)《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7号公布)
  1、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第十一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确需拆改房屋的墙体、柱、梁、板等承重结构的,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提出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
  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要求施工人员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和施工方案。”
  (九)《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公布,第101号修正)
  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十)《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公布,第99号修正)
  1、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作为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的内容。经检测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办理年检手续。”
  2、删除第十二条。
  (十一)《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公布)
  1、删除第十一条
  2、第十五条修改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按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3、删除第二十条。
  4、删除第二十二条。
  5、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拟与国际联网,在向公安机关备案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6、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7、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8、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