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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三)《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69号修正)
  1、删除第十条第(十)项。
  2、删除第二十八条。
  (四)《厦门市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公布)
  1、 删除第十条。
  2、 删除第二十三条。
  3、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5、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公布)
  1、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并对下列工程组织抗震设防论证:
  ㈠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枢纽等重要城市生命线工程;
  ㈢抗震性能复杂的其他工程。
  2、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列为验收项目。”
  3、第十九条修改为:“经鉴定确认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由产权人负责抗震加固。产权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具抗震加固方案,经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实施。”
  4、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六)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定额测定,及时发布定额补充项目。”
  第八条 第三款修改为:“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必须经有资格的造价中介机构鉴定,并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设计概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调整充实投资估算的基础上编制。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上报国家计委审批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3、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资格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4、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在资质资格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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