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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4、《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公布,第69号修正)
  5、《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公布)
  6、《厦门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发布,第69号修正)
  7、《厦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令公布,第69号修正)
  8、《厦门市批发市场设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公布)
  9、《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101号修正)
  10、《厦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令公布)
  11、《厦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令公布)
  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
  1、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合并修改为:“在本市设立从事各种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取得《营运证》后方可从事营业运输。”
  3、删除第四十四条。
  (二)《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公布,第69号修正)
  1、第十七条修改为:“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
  2、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
  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印制品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没收有关印制工具,设施和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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