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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注:本篇法规中“《厦门市农业环境保护办法》”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厦门市城镇住房交换管理规定》(”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8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
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修改: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1、《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
  2、《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69号修正)
  3、《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公布,第69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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