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厦门市农业环境保护办法》”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厦门市城镇住房交换管理规定》(”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8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
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修改: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1、《
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
2、《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69号修正)
3、《
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公布,第69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