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中小学
进校收费实行“一证一书”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价费[2004]14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的精神,切实规范对农村中小学的各种收费行为,优化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环境,不断完善相应配套措施。现将《湖北省农村中小学进校收费实行“一证一书”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省局,以便修改和完善。
对城镇中小学的进校收费问题,可参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进校收费实行
“一证一书”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的精神,根据文件中提出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到学校收费必须持县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及通知书的要求,为有效制止违反规定向中小学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优化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环境,规范对中小学的各种收费行为,完善相应配套措施,现就进校收费实行“一证一书”的制度暂行规定如下:
一、凡在湖北省境内实施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都应自觉执行“一证一书”的制度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一证一书”,是指由县(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校收费批准通知书》。
二、《收费许可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依法规范收费的凭证。《进校收费批准通知书》是为保护中小学的合法权益,拟同意有关单位进入学校实施收费的有效文书,其式样由省物价局设计(附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复制。
三、各有关单位对中小学实施收费前,必须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有关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在认定依法规范的基础上,签发《进校收费批准通知书》,有效期限为五天。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策纪律素质。在签发《进校收费批准通知书》时,应严格按照省级以上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审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合法,收费范围和对象是否正确等,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发。对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