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各区市要对所属的种子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市场上销售的种子产品要检查50%以上,其中杂交玉米、棉花种子产品要全部检查;各市抽查种子企业要达到30%、种子产品20%以上,其中要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企业作为抽查重点,杂交玉米种子产品要抽查30%以上。要及时公布抽查结果,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非法销售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种子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对于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合格种子不能满足农业生产所需,而必须供应低于国家标准的种子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调剂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及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导供种单位以种子标签、书面说明等方式明确告知种子真实质量,提示种子使用者采取相应的栽培措施,认真做好使用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药标签专项检查和种衣剂产品质量抽检。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农药标签内容,重点检查农药批发市场和主要农药经营店(点)。对发现有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对随意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或假冒他人商品名称的,未标明农药混剂批准名称或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随意扩大在明令禁用作物或非适宜作物上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产品未明确标识的,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情节严重或继续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要会同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厂家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一是要求企业提供所有已登记农药产品的使用标签。二是检查库存农药产品的标签内容。三是对各厂家已停产的农药产品登记造册。四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生产企业等单位对种衣剂产品进行随机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
(三)加强高毒农药禁、限用监督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针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组织开展专项市场检查,抽检产品、检查标签、调查市场状况,依法查处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保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农药削减计划顺利实施。
(四)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大要案件。要根据确立的整治内容和执法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消费者举报及投诉的大要案件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建立和强化重大假冒伪劣商品来源通报制度,加强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保证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者的惩处力度,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力合作,协调行动,形成整体合力。在执法行动中,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农业、质监、公安、检察、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教育广大群众,指导消费,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名优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参与农资打假扶优护农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打假护农、净化农资市场的氛围。
(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一是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要继续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方便群众的农资打假举报工作方式,不断健全群众投诉渠道,弥补市场检查的空白。二是要完善案件查处制度。各地要健全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机制。三是完善抽检制度。要对主要农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坚持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制定具体的抽检方案,依法公布抽检结果,避免重复检验,切实做到打假与扶优相结合。四是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制度。要对农资经营户全面摸底调查,积极推行台帐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提高监管到位率。对生产经营主体,由过去的市场环节监管,向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延伸。对农资产品,以实施准入制度为重点,实现与行政许可工作的有效衔接,把监管关口前移。
(七)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结合普法工作,加大农资法律法规宣传,常抓不懈,不断增强农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并对大要案、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规范广告宣传工作,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广告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品牌和质量意识。要建立健全名优农资产品保护机制,鼓励消费者和生产企业使用品牌农资产品。
(八)加强领导,严格督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资市场整治工作的领导,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里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市的农资市场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各区市要对本辖区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要严厉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打掉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不法行为的“保护伞”。对在农资打假工作中消极应付,甚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