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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青岛市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青岛市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财办、市工商局、市畜牧服务中心
  5.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GMP(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制度。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审查,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6.桶装饮用水卫生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水质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生产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生产和灌装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灌装间是否达到空气净化标准;灌装是否实现自动化;生产企业检验条件是否满足生产需要,常规检验项目是否做到逐批检验、合格出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7.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整治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重点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曝光,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停销,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吊销相关证照,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抓好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1.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对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依法审查其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要加强监督抽查的力度,特别是对重点商品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验。要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的监管职责,加大对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进境食品,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食品的检验检疫。全市大型农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经营的蔬菜、畜产品、水发海产品要进行安全检测,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对违规食品、药物残留超标食品和不宜食用的食品要及时下架下市,并按规定销毁,防止异市、异地销售。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办、市卫生局、市质监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服务中心
  2.全面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统一、规范购销台帐等票、证内容。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办
  3.充分发挥食品检测机构的作用。要组织、协调、逐步整合检测资源,发挥好各类检测机构效能。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逐步在全市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和控制体系。年内组织开展有害重金属、农药残留监测、生物污染物监测,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年内要建成全市食源性疾病监测点。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质监系统食品通用实验室建设规范》要求,进行食品通用实验室的建设,提高实验室检验能力,做到能够根据标准规定全项检验。各级农业部门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要按照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切实做好种植业产品的安全质量监测;各级畜牧部门的动物疫病和药残监控中心,要做好肉类、奶类等畜产品有害重金属、农药和兽药残留监测、生物污染物的监测。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服务中心、市海洋与渔业局
  4.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在坚决清除出市场的同时,要查清其进货渠道和所有销售场所,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教育和督促企业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及时消除隐患。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
  5.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质量购销档案等制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快农贸市场改超市、农贸市场退路进室的步伐。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财办、市农业局、市质监局
  6.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重点生鲜食品超市,要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开展以速测为主的安全检测。做好绿色产品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快农副产品绿色市场建设,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农副产品绿色市场”创建活动,不断提升我市流通市场的管理技术和设施水平。
  责任单位:市财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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