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办、市畜牧服务中心
3.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对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面粉、果冻、膨化食品、蜜饯、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肉及肉制品、调味品(包括铁强化酱油)和碳酸饮料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整治。采用现场监督和产品抽查相结合的形式,重点检查: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果冻、膨化食品、蜜饯、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中糖精钠;肉及肉制品中胭脂红和亚硝酸钠;铁强化酱油中EDTA铁钠;调味品和碳酸型饮料中焦糖色素;食品中明胶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同时检查企业所购入食品添加剂的索证情况,使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财办
4.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重点落实“十查十找”任务,检查米(面)、食用油、酱油和醋、米粉(线)、腐竹、干菜、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类产品等加工点,查找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彻底收缴物品、设备,并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5.抓好阶段性检查和工作效果评价。对重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阶段性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品种整治效果进行评价。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1.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与监管。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建设力度,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外经贸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畜牧服务中心、市环保局
2.严格审查和发放卫生许可证。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酒类、饮料、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糕点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全市要以区市为单位,对所有发放卫生许可证(许可有效期截止到2004年10月10日)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对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登记造册的项目要增加卫生许可证的签发人、卫生监管责任人等项目。全市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卫生准入要求,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一是将已实行市场准入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作为重点,采取定期监督、日常检查及年度审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检查企业能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吊销或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对正在实行市场准入的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的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不得搞地方保护。三是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市场、专营区、专营柜、专营店建设。四是要深入推行“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机构、人员和装备,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为区域监管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大力度,努力杜绝区域性食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办、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服务中心
4.加强禽类、生猪等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加强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动物防疫管理,严格审查和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严禁无证屠宰加工;加强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宰前和宰后检疫及监督管理,上市生猪产品必须有检疫检验证和肉品品质合格证。建立健全索证制度,无检疫证明的畜禽一律不得屠宰和加工。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对禽类屠宰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进行整体规划,建立禽类屠宰以及产品流通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确保禽类产品流通质量安全。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年内将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压缩至67处以下,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加强对“瘦肉精”等违禁、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检力度,肉品质量要明显提高,严厉查处和打击使用“瘦肉精”、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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