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
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厦府[2004]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下列部分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下列部分市政府文件中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停止执行。有关文件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一、对下列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
1、
马銮海堤及垦区管理暂行规定(厦府[1987]综159号)
2、转发市科委关于组织实施厦门市“火炬”计划意见的通知(厦府[1989]综184号)
3、关于
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府[1991]综068号)
4、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府[1992]综255号)
5、厦门市办理“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厦府办[1993]073号)
6、
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暂行办法(厦府办[1993]074号)
7、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联单位调进人员申报常住户口的请示》的通知(厦府[1994]综140号)
8、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申办户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1996]228号)
9、关于加强猪肉品市场管理的通告(厦府[1996]通005号)
10、关于厦门特区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试行工商登记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1996]综023号)
11、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厦府[1996]综025号)
12、厦门市沙坡尾渔港避风坞管理规定(厦府[1996]综196号)
13、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6]综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