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实行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凡未结算的财务收支事项,每月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报告,经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由理财小组和乡镇代管(代理)中心存档,并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簿;审议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负担;对当月发生的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的,一律不予结算,相关费用由责任人个人负担;因被诉讼而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实行票据统一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应使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其他收款业务要以区市为单位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加强对收款收据的管理,建立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
(十八)实行财务开支限额审批制度。各区市和乡镇要根据当地情况,规定村级开支的审批限额和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凡生产经营性开支,均按年初预算执行,预算外急需的开支按规定权限审批;对非生产性开支,由乡镇根据各村可支配财力情况,分类核定开支限额,分级审批,总额控制。
五、加强对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
(十九)建立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切实组织搞好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工作。乡镇经管部门每季度要对各村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建立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定期抽查审计制度,每半年对乡镇进行一次抽审,每年要组织对一些重点村庄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委托审计。
(二十)明确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有重点地开展好专项审计。结合财务公开,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等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业税附加、财政对村庄的补助支出等组织专项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组织开展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二十二)严肃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计中发现的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等问题,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十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队伍建设。要组织好审计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依法审计。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审计程序和审计文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