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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切实
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5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市农业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监察局

2004年6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农业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鲁农经管字(2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明确集体资产性质。农村集体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村委会合并中,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归并或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的现象。
  (二)依法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按照《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经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产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申领产权登记证。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
  二、创新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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