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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门托明医药咨询有限公司2004年度医疗器械卫生材料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门托明医药咨询有限公司2004年
度医疗器械卫生材料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4]96号)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荆门市托明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卫生材料集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荆价文[2004]8号)悉。为规范医疗器械、卫生材料招标代理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3]10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29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荆门市托明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在组织2004年度医疗器械、卫生材料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除向投标人收取每价150元的标书文件费外,另可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费率标准见附表。除此外,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务费用。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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