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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级公安、安监部门要督促涉爆单位,以准确记录掌握编号雷管的流向为目标,建立规范的雷管编号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好雷管编号的监控管理作用。要逐步实施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编号雷管实行计算机管理。要加强对编号登记与雷管编号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做好编号登记工作,按标准样品的编号质量要求,严格对雷管编号质量的比对检验,确保所生产、经营、使用的雷管编号符合标准要求。要加强雷管编号登记管理业务培训,使涉爆从业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充分认识编号登记管理的重要作用,熟练掌握编号信息的含义和编号登记管理的规范要求,确保编号雷管逐枚登记,做到不漏登、不错登,领用、清退相符合。对不按规定进行雷管编号登记,以及雷管编号质量、识读、登记管理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报送编号雷管流向的,要责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存在上述问题的,特别是因登记不严导致涉案编号雷管流向不清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彻底进行整改规范。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未编号雷管的,要依法没收无编号雷管,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积极探索新模式,大力推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统一管理
  各地要不断探索对民爆物品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新路子。一是实行“四个统一”。为彻底改变镇级民爆服务站层层加价等不规范收费现象,从源头上杜绝民用爆炸物品“四私”违法犯罪行为,减轻涉爆单位负担,各地要组织安监、公安、工商、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摸清底数,统一规划,扎口管理,于年内全部取消镇级民爆服务站。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一律由县(市)、区民爆物品专营公司直接销售配送到涉爆企业手中,实行“四个统一”,即由县(市)、区民爆专营公司统一经营、统一配送、统一爆破、统一清退,并由财政、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统一核定运输、爆破等服务收费标准。二是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各级公安、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规定,对不具备储存条件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坚决取消其储存资格;同时,工商、国土等部门要相应收回相关证照。三是规范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各地民爆专营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由国家统一定点生产的安全可靠、带有防爆装置的运输车辆,严禁使用不符合运输安全的机动车辆和人力、畜力车辆运输民爆物品。 四是强化爆破作业现场管理。爆破作业由各民爆专营公司或涉爆单位组建专业爆破队伍,统一专业训练,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合理设计,采用台阶式爆破,有效减少爆破事故的发生。 五是积极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非电导爆管雷管技术,逐步取代“药壶爆破”和“二次爆破”等传统爆破方法,彻底改变因扩壶装药和二次爆破引发的涉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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