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徐政发[200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结合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建设“平安徐州”、服务“两个率先”的大局出发,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摆在突出位置,予以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对涉爆单位逐一进行安全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对检查中发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在查清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对规模小、内部保卫组织不健全的涉爆单位,要督促其充实保卫力量,落实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必要时按规定派驻保安。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跟踪督查,组织保卫、守护人员强化外围巡逻防范,实行内外联动,共保安全。
二、全面落实涉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度
实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倒查追究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是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与本辖区所有涉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逐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全面落实涉爆单位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也要督促各涉爆单位内部层层签订责任状或保证书,确保把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头。对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和爆炸事故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倒查追究,从严查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各地要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因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发生爆炸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雷管编号登记工作,健全完善编号雷管流向登记监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