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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开发建设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4]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1992年我市实行房地产综合开发以来,房地产业迅速发展。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商品住宅开发建设量不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对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城市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不全,开发商在未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登记备案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商品房,使购房群众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且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为依法维护房地产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商品房销售行为,杜绝违法建设和销售行为的发生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商品房销售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取得《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施工许可证》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按建设部《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房销售,应符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销售备案登记。坚决杜绝建设手续不全即开工建设和销售商品房行为。
  二、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商品房销售及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在市政府组织下,对1992年以来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商品房销售及产权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建设手续不全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和销售情况,都要进行摸底登记,分别予以处理。对开发建设手续不全的,应责令开发商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的要求,制定政策,明确界限,妥善处理。对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凡已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而未改正的,要向社会曝光,不得参加新的开发建设项目竞标和竞牌。由于这项工作时间长、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和单位多等,市政府组成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在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领导下,由市建委、房产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规划国土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地税局、电业局、法制办以及有关区政府参加,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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