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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知
(成办发[2004]12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的管理,规范就医行为和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我市将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举报。
  (一)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用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卡,直接或间接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药品、医疗器械;
  (二) 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或者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
  (三) 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四) 故意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五) 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划卡服务;
  (六) 参保人员将本人个人账户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冒名住院;
  (七) 参保人员利用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 转手倒卖,非法牟利;
  (八) 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举报受理工作。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或者电话等形式进行实名举报,举报事实应当清楚,市社保局将为举报个人和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保密。凡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市社保局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自奖励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举报人未到市社保局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提供姓名、地址不详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三、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依据查实的违规费用的5%确定,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举报及时、数额较大并一次性追回违规费用50000元以上的举报人,另增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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