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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五)创新信贷方式,灵活掌握贷款条件。对资信状况良好、确有还款能力、与银行有长期稳定关系的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对可提供足值、有效最高额抵押的企业,可以采取循环贷款办法,实行“随借随贷、随收随还、循环使用”;积极探索开办股权、应收帐款、品牌、专利权、人寿保单为质押品的质押贷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或有经济关联度的中小企业,按自愿、互利原则办理联保、互保贷款;要突破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范围,推出一系列贷款与投融资的综合服务产品,为企业提供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理财、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服务品种,提升服务层次。
  (十六)各金融机构对暂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县域中小、民营企业,可以试行预授信制度。即企业在授信条件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银行可先行介入,跟踪提供有关服务,待企业相关指标达到银行授信条件时,银行贷款及时跟进,扶助企业发展。
  四、完善制度,改进办法,进一步提高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效率
  (十七)完善信贷授权授信制度。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县域经济的实际和县域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县域金融机构信贷等级,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特别是流动资金收回再贷审批权,省级分行要下放到基层行。
  (十八)健全信贷约束与激励机制。在贷款考核中,既要考核存量不良贷款的比例,也要考核增量优良贷款的比例,既要对因主观原因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人员追究责任,也要对贷款放得出、收得回的人员给予奖励,做到约束与激励并重,权利与责任对等。合理划分贷款责任,注意区别人为失误与客观变化所形成的风险责任,对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信贷风险,原则上不应追究信贷人员的责任。
  (十九)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快贷款审批速度。流动资金贷款,从企业申报之日起,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技术改造贷款要在90天内完成审批;新上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要在150天内完成审批;对重点出口企业因出国考察、洽谈、招商等拓展业务的用汇,实行按需申购、实报实销的事后审核办法,在回国后15日内直接到银行办理核销。
  五、加强引导,整体推进,把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各级人民银行要把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信用环境建设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各金融机构特别是人民银行要积极参与地方信用环境专项治理活动,为建设A级金融信用市(州)、最佳金融信用县(市)作出努力,为增加信贷投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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