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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各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还本付息的县域企业,特别是对为大中型企业配套型、科技型、再就业型、出口创汇型的中小、民营企业,要及时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要根据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暂行标准》,制定分门别类的、符合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实际的信用评级、授信管理制度,努力改进金融服务方法和手段。
  (七)加大对县域优势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大力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对“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企业,要在扶优扶强上下功夫,发展特色农业、市场农业、农业基础工程,培育支柱工业企业,延伸支柱产业链,拓展优质信贷客户群,拓宽城乡消费市场。
  (八)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在为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提供开户、结算、现金等服务的同时,积极寻找优质客源,及时为其提供信贷服务,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有机结合,从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
  (九)积极支持出口创汇企业拓展业务。要灵活运用外汇管理政策,推行进口付汇核销核报系统,进一步放宽和减少非贸易售付汇的审批环节,充分利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方式,支持出口创汇企业的发展,对出口创汇企业因出口退税延迟形成资金困难的,银行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例可适当高于70%。
  三、拓宽渠道,改进方式,不断创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手段
  (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保留适当的县域经营机构,改进资金管理办法,调整系统内资金上存利率,降低基层银行资金上存的比例;同时,扩大贷款营销,使资金更多地用于县域。
  (十一)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县域拓展业务。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向县域经济延伸服务,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
  (十二)政策性银行要探索服务县域经济的新方式。国家开发银行要从20个扩权县(市)入手进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试点;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履行政策性职能,加大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力度,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十三)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县域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消化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继续推广小额农户贷款,扩大贷款覆盖面,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同时,积极探索大额农贷的发放,运用农户联保贷款方式,支持农村经济大户的发展和特色农产品带建设,搞好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
  (十四)根据县域外经外贸的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外向型经济发展较快的经济区域设立外汇管理支局,适当扩大对外汇管理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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