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
分行《湖北省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9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组织拟定了《湖北省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湖北省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好金融部门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金融部门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省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增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责任感
(一)各级金融部门要把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牢固树立经济、金融“一盘棋”的大局意识,进一步强化经济兴、金融活的观念,紧密联系本部门实际,围绕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各级金融部门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县域经济的现状和实际,在提供金融服务上,特别是在信贷审批上,不唯“成分”、不论“大小”,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有发展前景的,都要积极支持。
(三)要正确处理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正确认识金融业具有高风险的客观性,不把贷款业务“零风险”作为目标进行考核,坚持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努力形成经济金融双活双赢的良好局面。
二、增加总量,优化结构,不断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2004年全省金融机构力争对县域经济信贷增长率达到10%以上。县域金融机构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县域金融机构收回的存量贷款,要用于当地周转使用。各金融机构在确保总量增长的前提下,对不同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可实行差别增长率,但最低不得低于8%。
(五)加大对优质信用地区的信贷倾斜。各金融机构对2003年“最佳金融信用县(市)”的资金需求,要优先安排信贷计划,优先调剂信贷资金,优先报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优先核销呆坏帐,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和低风险贷款业务权限,切实增加信贷投入总量,“最佳金融信用县(市)”新增存款的60%以上要用于当地,确保年信贷增长率达到1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