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正确实施
行政许可法,保护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所称的听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做出许可决定以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工作程序。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听证主持人与听证的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第五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的;
(三)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本机关认为涉及到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一般应由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机关审查该行政许可以外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