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5、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移送、办结审批申请材料以及反馈审批结果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批准而不批准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批准而予以批准的;
9、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0、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11、不按行政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的;
12、泄露审批过程中知悉的申请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13、明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
14、不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5、审批人违反程序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造成审批错误的;
16、对应当提交本机关集体讨论审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提请讨论的;
17、 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或发现行政审批错误,不及时报告并调查处理的;
第九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按照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审批责任:
1、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行政审批错误后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审批责任:
1、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责令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判决、裁定生效的;
2、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审批决定或者责令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
3、违法施行行政审批导致行政赔偿的;
第十二条 违法违规施行行政审批,导致行政赔偿的,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委员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施行行政审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任何方面的评选先进、评奖,并按《贵州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办理。
受到行政处分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处、局、科、室、队),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