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业经2004年6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
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具体事项由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公布。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其实施机关应当提请市政府统一公布。市政府未公布的事项及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大连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格式文本;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采用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格式文本。
第六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委托代理行政许可,应向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发出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申请行政许可,其中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的,可以依法使用电子签名。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接收,其受理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将行政许可的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工作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绘制成工作流程图,在行政机关网站、新闻媒体或办公场所公布,便于申请人了解信息。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行政机关公示的提交材料目录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未列入本级政府公布的审批项目目录的,应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未列入本行政机关审批项目目录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或帮助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在本行政机关审批项目目录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全市统一格式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