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已批准立项的新增外资项目,负责信息采集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集以下信息资料:项目批准文件及证书;投资合同书;公司章程;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及中文译文;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各方出资明细、设备清单及到位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书;项目基建情况,包括项目的施工及承建单位情况,所需设备的购进、安装及测试情况;外籍员工的基本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当掌握和了解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信息采集的税务机关应对取得的新增外资项目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按照征管范围将涉税信息传递相关地税部门落实。不属于辖区征管范围的新增项目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负责具体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根据传递的信息,及时对新增外资项目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宣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同时,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有关代扣代缴手续,帮助其建立建全财务制度。
(四)负责具体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新增外资项目信息的落实情况反馈给提供信息的税务机关。
信息采集、整理、传递、落实、反馈等职责划分,按各地综合治税职责分工落实。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与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的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效。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新增外商投资项目税收跟踪服务管理。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必须思想认识到位,引导广大地税干部从深化综合治税、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增加地税收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新增外商投资项目税收跟踪服务管理的重要意义,真抓实干,推进这项工作深入有序开展。二是健全责任制,加强涉外税收跟踪服务管理。要建立责任制和信息反馈制度,设立新增外商投资项目税收跟踪服务管理档案,在现有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资料的采集领域,随时掌握外商投资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运营变化情况,实现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动态监控。三是加强部门配合,畅通信息采集和传递渠道。要建立健全与外经贸、计委、民航、金融、保险、新闻出版、医药等部门之间的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全面、有效地汇集由各部门掌握的涉税信息,做到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为税源监控和税务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效。要进一步增强为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的自觉性,坚持公正执法与文明服务相联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上狠下功夫,健全涉外税收服务体系,促进全省外向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